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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368号

被告人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曾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月20日、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苑某甲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宏都小区凉亭内,因为工作的事情与被害人苑某乙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苑某甲有用脚踹被害人苑某乙,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苑某乙的身体。经鉴定,被害人苑某乙主要损伤为腰1、腰2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当日10时36分,苑某乙报警,后公安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苑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苑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伤势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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