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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甲危险驾驶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苑某甲,曾用名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路**组**号(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苑某甲与刘某某等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小型汽车沿盐边县桐子林西环南路行驶,行至西环南路种子公司路段时遇见正在此地设卡检查的民警,民警对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将苑某甲带至盐边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2020年1月6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苑某甲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7.2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苑某某案发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属于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苑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苑某甲联系电话:1878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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