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苑某甲、苑某乙、张某某寻衅滋事案,苑某乙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街**委**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1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苑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因流氓罪于1989年12月29日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于2019年3月3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被告人苑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因被告人苑某乙系苑某甲、张某甲寻衅滋事案的共犯,故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将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在洮南市**镇政府对面楼区胡同内,杜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刘某甲驾驶的奥迪轿车发生剐蹭,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苑某甲看到后无故对杜某某进行辱骂,矛盾升级后又对杜某某进行殴打。在刘某甲的丈夫崔某某赶到现场后,崔某某与在场劝解的王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苑某乙、包某甲(另案处理)对王某丙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苑某乙、苑某甲、包某甲、张某甲等人又无故对陆续赶来的王某乙、王某丁进行殴打。造成王某丙头部、左腿受伤,王某乙鼻子、后脑受伤。

2018年2月4日6时许,在洮南市**乡三叉路口,洮南市运管所的工作人员对过往的营运车辆依法进行检查,被告人苑某乙驾驶自家私家轿车先于自己营运的客车赶到洮南市**乡三叉路口,被告人苑某乙看到运管所的工作人员后,下车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洮南市运管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并拒绝配合运管所工作人员对其营运客车进行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苑某乙、苑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籍某某、蔡某某、赵某甲、王某戊、杨某某、张某乙、高某甲、魏某某、于某某、张某丙、王某己、高某乙、马某某、洪某某、包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许某某、崔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庚、谢某某、赵某乙、刘某丙、张某丁、赵某丙、宋某某的证言;

3.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甲、苑某乙、张某甲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