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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公司**,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号楼**号,住海拉尔区**路**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苑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给被害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李某某人民币6500元、孙某某人民币3500元、姜某某人民币6500元、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苑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8500元。

被告人苑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海拉尔区新民路昊坦大众洗浴门前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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