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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镇**村**号,现住**村。因私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于2014年8月5日被武强县公安局罚款壹万元整。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苑某某以成立分公司需要向北京总公司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五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富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1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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