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家具**楼**宾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宣化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宣化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苑某某利用其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路营业部(**营业部)收派员的身份,伪造顺丰速运冀北区营业部公文和公章,并以此为凭证多次为下列被害人办理虚构的大客户充值活动,谎称可以赠送现金或免费寄送顺丰公司快递业务骗取受害人现金,其中诈骗被害人庞某某81400元;诈骗被害人赵某某8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某80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59300元;诈骗被害人冀某某31922元;诈骗被害人武某某55082元,合计243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手机一部(白色苹果手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913800********);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220304120********);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0001700********);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5801000********);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17488********);伪造的公章(顺丰速运冀北区营运部的圆形公章)二枚;伪造的大客户活动公文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被害人提供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苑某某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对账单;被害人庞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冀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的陈述;证人洪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郭利忠、王某乙、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源铭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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