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桦川县**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住桦川县**镇。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下旬,被告人苑某某为使其实际经营的苗圃能够获得黑龙江省桦川县**局植树造林任务供应树苗的指标,在时任黑龙江省桦川县**局局长魏某某(已判决)办公室送给魏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苑某某主动到调查机关配合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魏某某干部身份材料和职务分工说明等;
2.证人魏某某、殷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苑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在调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苑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大庆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川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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