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3063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保定**饭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路**号,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一天14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慧泽园饭店迎宾台,盗窃徐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200元,用于个人消费;2、2020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苑某某在慧泽园饭店女员工宿舍,盗窃齐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200元,用于个人消费;3、2020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慧泽园饭店女员工宿舍盗窃罗某某放于枕头下的苹果手机1部,出售后得现金2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手机价格是2860元;4、2020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惠泽园饭店女员工宿舍,盗窃陈某某放在床铺下的现金8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某等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0二0年十一月三日
附: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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