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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安丘市人,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街**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潍坊高新区**号小区**号楼,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先进入2804室王某某家中窃取现金3200元;又进入2602室黄某某家中窃取现金2111元;后进入2204室李某某家中意欲行窃被发现后逃匿;以上共计窃取现金5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鞋印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未遂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海波

检察官助理:王达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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