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有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1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有盗窃罪,2003年12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0年10月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2016年3月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楼**单元**号。因犯有包庇罪,2019年5月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2017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9年8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8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22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22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22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故意毁坏财物行为,2015年5月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朱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佟树银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岫岩县前营子镇仙人咀村居民佟树银向被告人某某甲借利息为1角钱的三万元高利贷,因其无力偿还高利贷,被告人某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甲多次上门讨要,并对佟树银打骂、恐吓。2016年8月31日佟树银被逼无奈在其家中喝百草枯农药自杀,在医院救治7天后死亡。
二、尹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某某甲带着被告人宋某甲找到岫岩县苏子沟镇居民尹某某,以尹某某经营的**瓶场子“机械作业有噪音污染”和“给趴虎岭村民组家境相对困难的村民捐款”为由,向尹某某强行索要5000元人民币。
三、苑国栋被寻衅滋事案
岫岩县前营镇仙人咀村村民苑国栋(2018年5月31日病故)生前曾多次向被告人某某甲借款,利息为5分,苑国栋曾给被告人某某甲写下20万元的欠条。苑国栋在岫岩县前营子仙人咀爬虎岭小队经营“国伟汽修厂”,在2017年10月期间,苑国栋因欠某某甲钱未偿还,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多次去苑国栋家中及修配厂讨债,因苑国栋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借款,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多次用所有的白色吉普车堵在“国伟修配厂”门前,并经常在夜晚去苑国栋家收取修配厂日经营收入,干扰苑国栋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逐渐导致“国伟修配厂”经营状况萎缩,工人裁员,最终倒闭。
四、耿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春天,岫岩县前营镇仙人咀村丁家沟村民耿某某向被告人某某甲借利息为1角钱的两万元高利贷,后迫于被告人某某甲对其诋毁、辱骂,自2017年春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耿某某按月向某某甲支付利息2000元/月,支付利息将近四万元,在此期间,耿某某欲偿还被告人某某甲一万元本金,某某甲拒收。2018年除夕当天,被告人某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甲前往耿某某家中讨要高利贷,以讨要本金和利息为由拒不离开耿某某家中,后被告人某某甲让耿某某给其二人出具一张24000元的欠条,耿某某被逼无奈找到其弟弟丁某乙,通过丁某乙从中调解,丁某乙为此给付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二人26000元人民币。
五、刘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春天,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朱某甲伙同宋某甲等人到岫岩县岫岩镇清真寺胡同刘某甲经营的**商店,以李某乙亲属家失火原因系该商店销售电器的质量出现问题为由索要钱财,被告人朱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宋某甲等人在商店内堵截顾客,不让商店正常经营,其间,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朱某甲等人在商店中打扑克,对顾客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并向刘某甲强行索要钱财。围堵两天后,刘某甲因惧怕宋某甲等人,委托岫岩镇居民吴剑帮其调解,后吴剑出面和宋某甲交涉后,刘某甲无奈拿出两万元给宋某甲等人。得款后宋某甲将两万元分配给手下参与要钱的朱某甲、李某甲等人。
六、陈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宋某甲纠集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王某甲、车某甲等人,以核实债务为由到岫岩县清凉山镇陈某某家中寻找陈某某,陈某某当时不在家中。随后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在岫岩县黄花甸镇街里发现陈某某驾驶车辆,宋某甲等人便驾车采取堵截、别停的方式逼迫陈某某停车,陈某某没有停车直接开车回到家中。在陈某某家中双方发生口角,宋某甲等人持事先在车内准备好的镐把、铁棒,在陈某某家门口与陈某某发生撕打,陈某某持家中菜刀自卫。后陈某某报警,岫岩县清凉山镇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双方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其间,在民警调查处理过程中,陈某某不满宋某甲等人无事生非的行为,被告人宋某甲便在岫岩县清凉山镇公安派出所门前的政府院内又与陈某某再次发生撕打。
七、张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自2015年秋天开始被告人李某乙、朱某甲、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先后四次到张某乙家,为岫岩海圣养鸡饲料合作社讨债要钱。第一次是2015年入秋的一天,宋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到张某乙家以替海圣公司要钱为由,向张某乙要钱,由于张某乙不拿钱,宋某甲等人在张某乙家不走,并声称:住在张某乙家不走了,直到当天晚上9、10点左右张某乙到外面借了四千块钱给宋某甲,宋某甲和王某甲、李某乙等人才从张某乙家离开,此次在张某乙家中滞留近10个小时;第二次是在2015年腊月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找张某乙要钱,因未找到张某乙,宋某甲和王某甲离开;第三次于2016年2、3月份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在张某乙家要钱,滞留两个小时后离开;第四次是2016年五一节左右,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等人在集市上跟张某乙要钱,张某乙没给钱,宋某甲等人随即尾随张某乙至其家中继续要钱,张某乙仍未给钱,宋某甲等人随后离开,临走前表示“如果下午前看不到钱,晚上宋某甲会再次带人去其家中滞留”,张某乙因惧怕宋某甲等人再来家中要钱而滋扰、恐吓到家人,无奈下借了两千元钱给宋某甲送去。宋某甲将索要的钱款分给参与要账的人每人100元至200元不等。
八、崔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岫岩县前营子镇居民崔某某与海圣肉食鸡合作社老板孙某甲产生经济纠纷,在当年秋天时崔某某受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朱某甲、宋某甲、王某甲、车某甲等人追讨该债务,崔某某以其与孙某甲有经济纠纷,与宋某甲等人无关为由,拒绝给钱,而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朱某甲、宋某甲、王某甲等人便辱骂崔某某,进而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为此,崔某某因受到宋某甲、王某甲等人辱骂、威胁而心生惧怕,便找到岫岩县前营镇西大营子村民夏某甲帮忙说情解决,崔某某向夏某甲借款3000元人民币,支付给宋某甲等人。在2016年秋天时,在岫岩县前营子镇街里崔某某再次遭到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追讨债务纠缠。
九、康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纠集黄龙(已故)及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张某甲、车某甲等人,以核实债务为由到岫岩县黄花甸镇康某甲家中找其讨债要账,康某甲当时不在家中,只有其妻子刘晶(已故)一人在家,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在康某甲家中采取躺着、打扑克,晚间又安排车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三人住在康某甲家中等方式实施滋扰,直至次日下午才离开。事后,被告人宋某甲给参与要账的每人200元人民币。
十、王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2年3月1日,岫岩县居民王某乙及其二儿子王昌峰因资金短缺,通过马利成介绍向犯罪嫌疑人黄海鹏(岫岩县岫岩镇一街道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另案处理)借款200000元人民币,月利息7分,扣除当月利息14000元(“砍头息”,实际年息90%),王某乙、王昌峰实际到手186000元,黄海鹏不但要求王昌峰签了一份20万元借条外,还要求王某乙、王昌峰与其签订了一份转让财产协议书(即签订“阴阳合同”),协议约定王某乙、王昌峰将其落叶松林权证(编号A2100965847)及岫岩县偏岭镇后地村后堡组的楼房(180平方米)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海鹏,如在2012年9月1日之前王某乙、王昌峰将200000元转让款返还黄海鹏,则该转让协议自动作废。
王某乙在向黄海鹏偿还了五个月利息共计70000元后,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黄海鹏多次前往王某乙家中讨要借款无果,遂于2012年8月15日,将王某乙、王昌峰、王某丁起诉至岫岩县人民法院要求给付借款约定的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12年10月8日,岫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鞍岫民哈初字第403号判决,判王某乙、王昌峰给付黄海鹏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王某丁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甲伙同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另案处理)等人到岫岩县偏岭镇后地村王某乙家里索债,宋某甲等人以受黄海鹏委托收债的名义,采取在王某乙家中打麻将,恐吓王某乙不还钱就要搬王某乙家中的粮食等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乙逼债,王某乙让其离开而拒不离开,王某乙无奈下选择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对金某某等人进行了警告、制止,后金某某等人于当日16时许才离开王某乙家,但仍留下两人强行入住王某乙家,直至次日才离开。一周后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又到王某乙家中,采取在王某乙家中“打麻将”、“恐吓不还钱就总来”等方式向王某乙逼债,其间因打麻将人手不够还要求王某乙的弟弟王化鹏陪同,直至当日16时许才离开王某乙家。
2013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甲、王某甲、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到王某乙家中,采取在王某乙家中打麻将方式向王某乙逼债,金某某还对王某乙称黄海鹏要强制将其房子收走,后金某某等人再次留人强行入住王某乙家。
十一、姜成玺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纠集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车某甲等人到岫岩县大房身镇,帮助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付国山向姜成玺索要债务,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朱某甲、李某甲三人对姜成玺实施殴打。事后,被告人宋某甲给参与索债的人每人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前科劣迹材料、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伤情照片、锁链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某某甲放贷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苏某某、邢某某、吴某乙、夏某乙、赵某甲、宋某乙、王某己、肖玉花、王某庚、付某乙、楼宏义、康某乙、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康某丙、刘某乙、李某丙、王某辛、郑某某、王某丁、王某壬、赵某乙、王某癸、王某A、王某B、关某某、某某辛、某某壬、周某丙、董某某、某某癸、冯某某、周某丁、黄某乙、刘某丙、于某甲、王某C、文某某、王某D、付某丙、杨某某、王某E、于某乙、于某丙、丁某乙、某某A、李某丁、孙某甲、夏某丙、孙某乙、车某乙、刘某丁、夏某甲、朱某乙、孙某丙、石某某、任某某、张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戊、陈某某、康某甲、崔某某、张某乙、尹某某、耿某某、李某戊、夏某丁、某某B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朱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朱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车某甲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天英
检 察 员: 顾黎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李某甲、朱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3.被告人王某甲、车某甲监视居住于现居住地;
4.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