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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进入秦皇岛市海港区文香府邸西门小区时,因小区的门未能打开,被告人苑某某遂用脚将门踢踹打开,小区保安队长被害人陶某某发现后阻止被告人苑某某离开,并叫来多名保安。被告人苑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及保安发生冲突,相互撕扯殴打。被告人苑某某致使被害人陶某某左侧第2、3、5、6肋骨骨折。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高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监控录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7份9页。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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