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南赵扶镇**村。2016年7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线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从上线处购买1200元“金豆”用于自己的“茶馆”中开设房间,通过微信群拉好友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进房间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充钱上分,下分退钱,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工具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次犯罪,应从重处罚;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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