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附**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19时15分许,无证、醉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州市西外环由北向南行至莱州市西外环西山张家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的赵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我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mg/100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苑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附**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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