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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宝骏牌小型汽车安丘市景芝镇临浯西村沿连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路交叉路口处,停车后在路边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被告人不配合检测。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振军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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