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西**号,现住该处。2013年7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苑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的家中吃饭时饮酒,14时30分许其驾驶鲁A*****小型面包车,从家中出发,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东侧,与前方同车道、因变信号灯而停车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鲁R*****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2±4.6mg/100ml。苑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苑某某赔偿被害人任某某修理费40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因其具有自首、赔偿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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