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苑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85********,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号,现居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无业。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于2019年8月1日04:38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丰田车”)驶入本区**路**弄**小区地下车库后,与其丈夫即被害人钟某某发生纠纷,遂于04时55分许,又启动车辆欲从小区地下车库驶出,被害人钟某某为阻止该苑,只身正面拦挡在丰田车前,被告人苑某某仍驾车顶着该钟前行,被害人钟某某双手抓住丰田车引擎盖的雨刮器处,被迫随着该车前行而连连后退,险象环生,后乘势将身体趴上丰田车前机舱盖。被告人苑某某仍不顾被害人钟某某的安危,继续驾车驶出车库再沿小区东侧通道由南向北以较快速度行驶至通道北侧尽头处,撞到路边堆放的建筑垃圾停下,致钟某某跌地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微伤)。后苑、钟二人再次争吵,小区保安李某某应被告人苑某某要求于当日05:17分许拨打“110”报警。民警迅速出警发现该苑涉嫌酒后驾车将其查获带往公安机关并于当日06:09对被告人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又将其带至浦南医院于当日07:30抽血备检。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4mg/ml,达醉酒程度。

案发后,被害人钟某某对被告人苑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苑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3mg/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4mg/ml的事实。另证实了其接受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和抽血备检的时间分别为案发当日的6点09分和7点30分。

2.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苑某某所持驾驶证件及所驾车辆均合法有效。

3.被害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即被告人苑某某驾车返回地下车库后未及时回家,该钟下去查看发现其在打手机,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苑某某启动车辆,钟某某拦在车前阻止其开车,该苑驾车撞上钟某某,该钟遂趴到车上,手抓住引擎盖。被告人苑某某驾车驶出车库,以较快速度行驶,撞到道路边的垃圾才停下,造成钟某某左脚大拇趾受伤,当时有保安看到的。

4.证人李某某(小区保安)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5时许,看到一辆黑色小客车沿小区通道从岗亭前开过,该车前发动机舱盖和前挡风玻璃处还趴着个男子,感觉挺危险。后该车撞到路边建筑垃圾堆停下。李看到一男一女为感情问题在争吵,该女子说话时有酒味。女子要求保安帮其把手机从男子处要回来,保安称无法办到,后应女子要求报警。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发现这女的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走。

5.公安机关出具的苑某某危险驾驶案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案发小区地下车库和小区道路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苑某某和被害人钟某某在地下车库丰田车停车位处发生争执,后该苑不顾被害人钟某某的拦阻,驾车顶着钟某某前行,该钟双手抓住丰田车引擎盖和挡风玻璃交接处连连后退,苑某某驾车驶出地下车库(在地库出口处停车等待横杆抬起后驶出)并加速在小区道路行驶(此时被害人钟某某已将身体趴到引擎盖上)的情况。

6.公安机关现场照片,证实丰田车撞在小区道路边建筑垃圾堆处的情况。

7.验伤通知书(2019年8月1日记载)、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11月8日鉴定),证实被害人钟某某的初步伤势为面部多发外伤,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头皮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该钟因故受伤致左拇趾损伤遗留瘢痕1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8.花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110接警记录查询,2019年8月1日05:17报警案发地有感情纠纷,矛盾激化,对方女子疑似醉酒,涉嫌酒驾,请民警处理,民警迅速出警,发现被告人苑某某有危险驾驶行为,遂将其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钟某某对被告人苑某某表示谅解。

10.公安内网苑某某身份信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永红派出所出具的《苑某某调查表》证实,被告人苑某某的身份以及无犯罪记录的情况。

11.被告人苑某某的数次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苑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苑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主观恶性程度较大,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现实的重大危险,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苑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62124****;

2.侦查卷二册、证据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