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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传播性病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苑某某,女, 197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社区**组。2014年5月22日因卖淫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 年11 月14日因卖淫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于2019年8月14日、9月26日在本市**镇**按摩店内,先后二次与黄某某谈妥价格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苑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每次收取嫖资人民币200 元。

被告人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询问笔录复印件、STD检验报告单、医院检验报告、诊断证明附送达文书等;

2、证人黄某某、季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进行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碧林  

二○二○年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两册。

3、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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