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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陈某某诈骗、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务农。2018年12月22日,因故意殴打他人被鸡泽县公安局罚款。2019年10月30日,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高速公路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200元。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务农。2014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苑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陈某某驾驶苑某某所有的号牌为冀DE****福田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性质非营运)实载14人从东吕高速公路鸡泽收费站上高速前往北京(其中一人在衡水下车)。同日15时、16时左右,被告人苑某某、陈某某驾驶该机动车分别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地铁站接客史某某、王某某、祈某某、李某某、安某某、齐某某、吴某某、侯某某、郝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吉某某、张某某等15人上高速返回河北省南和县、永年县、鸡泽县等地。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苑某某、陈某某驾车行驶至东吕高速公路鸡泽收费站时,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该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7人,超过额定乘员11人,超过额定乘员183%。

2被告人苑某某诈骗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苑某某贷款购买一车型为二类车核定载客9人的东风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冀D2****,机动车所有人苑某某;2018年12月24日苑某某将该车过户给其妻子刘某某,机动车号牌更换为冀DN****,但该车仍归苑某某实际使用;2019年8月21日苑某某将该车出售并过户到董某某名下,号牌更换为冀DD****。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在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苑某某多次驾驶该车经高速公路往返北京和邯郸非法运送乘客,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苑某某故意向工作人员谎报该车为7座以下的一类车,欺骗收费员按一类车标准向其收取通行费,最终骗取通行费共计21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高速公路通行逃费记录、陈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河北省收费公路车型划分及通行费收费标准文件、苑某某身份信息、陈某某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祈某某、李某某、安某某、齐某某、吴某某、侯某某、郝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吉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陈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光

检察官助理:郑红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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