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5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大道**宿舍楼**楼,2013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黄某某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被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黄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黄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晚20时许,梅某某(外号:梅某某)到黄某某**宿舍楼二楼苑某某(外号:苑某某)家购买毒品冰毒,后苑某某将一小袋冰毒(约0.3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梅某某,梅某某通过微信发红包100元毒资给苑某某,欠苑某某100元毒资。
2019年11月15日10时许,王某某到黄某某人民医院宿舍楼二楼苑某某家购买毒品冰毒,王某某到苑某某家门口后跟苑某某联系,苑某某不在家,于是安排情人李某某(外号:黑妹)将一小袋冰毒(约0.3克)卖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200元毒资转给苑某某。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黄梅派出所民警在苑某某家将犯罪嫌疑人苑某某、李某某抓获,并当场在李某某身上搜出一个小眼镜盒,眼镜盒内装有9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总计2.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称重、检查、封存笔录;2.被告人苑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李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梅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4张,苑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7张,王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3张,黄某某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李某某被抓获后,上交冰毒照片2张、毒品称重的照片4张、李某某、苑某某居住的卧室照片2张、吸食毒品用的冰壶照片2张、李某某装毒品的眼镜盒照片2张,黄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梅公(城关)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梅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黄)公(司)鉴(化)字【2019】****号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非法向他人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苑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苑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且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记先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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