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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王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52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王某在“斗鱼”直播平台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并共谋骗取王某某的钱财。二被告人虚构名字为“苏沐夏”的女子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并谎称“苏沐夏”为中日混血、企业高管的女儿。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以偿还信用卡、购买游戏装备、买手机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微信红包及转账、QQ转账共计人民币499163.3元,赃款被二人挥霍耗尽。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悔过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王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苏某某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王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其二人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苏某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健 

检察官助理:甘永霞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王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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