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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7********,彝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袁明国,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上报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已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家存在邻里纠纷。2019年9月3日14时许,因苏某某在两家交界的宣威市**镇**村委**村**房**路上砌石头,王某某用大锤来敲石头阻制苏某某一事,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苏某某用一把斧子朝王某某头颈部砍了数下致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锐器致脊髓离断死亡。

当日15时许苏某某到宣威市公安局格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1把;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侦查卷2册、卷外材料29页;

3.光盘4张;

4.刑附民诉状1份(在侦查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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