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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左某某诈骗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江油市新春邮政代办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江油市******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81197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左某某在担任江油市邮政局新春乡邮政代办点的代办员期间,采取隐瞒委代办点储蓄业务被取消的事实,假以邮政揽储的名义,出具仅盖有苏某某、左某某及江油新春字样印章而无邮政储蓄签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骗取伍某某等五十四名被害人存款共计金额为2032050元,用于支付个人消费和存款人本金及利息。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银行卡现金80523.99元,扣押现金156500元,苏、左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款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左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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