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天津市红桥区**医院**,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2011年因赌博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北区**保健中心**,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和平区**花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重新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先后以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前系**医院**,其与**医院苏某某(已判刑)系兄弟关系。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高额好处费的方式通过左某某(已判刑)、杨某某敛取医保卡127张,后指使王某某(已判刑)在**医院肛肠科等科室进行空刷操作骗取医保金,其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09492.8元。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前曾经在**医院工作过,其在明知被告人苏某某敛取医保卡空刷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为其敛取医保卡76张进行空刷,其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2547.98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营业执照、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2、同案犯林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患者实际就医的情况下,空刷医保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张学艺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