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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金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苏金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上分局金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2时23分,被告人苏金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门前因生活琐事引发纠纷继而产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苏金某持砍刀将王某某左耳砍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鉴定书编号:榕公鉴﹝2019﹞2087号)。

被告人苏金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抓获,到案后苏金某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

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榕公鉴〔2019〕2087号鉴定文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苏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某持砍柴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金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苏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景锋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金某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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