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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苏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暂住**镇**路**弄**号**室。2019年9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贵州省盘县**镇**村**组,暂住**路**弄**号**室。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邹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苏某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推广网络赌博平台“大资产”“乐天”“满贯大亨”“聚友娱乐”,发展下线邹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19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邹某某通过向同事、朋友推广“金牛”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下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人民币90余元。

2020年9月23日、同年10月9日,被告人苏某、邹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二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苏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2月至案发,其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推广网络赌博平台“大资产”“乐天”“满贯大亨”“聚友娱乐”,发展下线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其通过QQ群认识昵称叫“阿進”的好友,其按照“阿進”在QQ群内发布或推荐给其的网址链接下载、注册“金牛”网络赌博平台,并进行赌博;至案发,其通过向同事、朋友推广“金牛”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下线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人民币90余元。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确认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苏某处扣押涉案的荣耀20PRO华为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邹某某处扣押涉案的OPPO牌手机一部,现均已随案移送。

4.被告人苏某指认的QQ账号截图、微信账号截图、下家QQ及微信信息、赌博网站界面截图证实,被告人苏某QQ及微信名均叫“阿進”,其通过QQ向“一片海”推广赌博网站及其在“大资产”“乐天”“满贯大亨”“聚友娱乐”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并获利的具体情况。

5.被告人邹某某指认的QQ账号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及赌博网站界面截图证实,被告人邹某某的QQ名叫“一片海”及其在“金牛”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并获利的具体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苏某、邹某某均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苏某的劣迹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苏某、邹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二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邹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苏某属于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邹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检察官助理:傅心嫣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四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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