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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亚九”),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化州市**加油站后面一出租屋为贩毒窝点,多次从上家“亚保”(另案处理)处以350元每克的价格购进1克毒品“冰毒”,再将1克毒品“冰毒”分成0.3克和0.7克两份,其中0.3克的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0.7克毒品“冰毒”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已行政处罚)、黄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苏某某从每克毒品“冰毒”中非法获利200元,至今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约4.3克。

一、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先后七次贩卖毒品“冰毒”共2.9克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苏某某后,再自行到苏某某出租屋取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苏某某。

二、2019年5月20日,黄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苏某某购买毒品“冰毒”两次,每次约0.7克,联系好后黄某某通过手机转账给苏某某,再由被告人苏某某驾车将毒品“冰毒”送到黄某某出租屋楼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化验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在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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