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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二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6********,回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3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在其家以每市斤0.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向附近烟农收购、囤积大量初烤烟叶。2019年7月30日,昭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苏某某家查获其非法收购、囤积的初烤烟叶692包共计34730公斤,电动打包机一台(套),地磅秤一台。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价值1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烤烟,因为其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鄢显浩

助理检察员:马金泽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初烤烟叶34730公斤(暂存昭阳区烟草公司)、打包机一台(暂存昭阳区烟草公司)、地磅称一台(暂存昭阳区烟草公司)随案移送昭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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