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苏某在天津市红桥区**街道**家园**室等地,通过技术手段利用位于本市西湖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的随喜生活网的网站漏洞,窃取**公司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京东E卡卡券、滴滴快车代金券等卡券信息,并予以贩卖获利。现已查明的因被苏某窃取而被提前使用的券码共计价值人民币451,487.5元。
2018年10月30日,民警在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222号天伦宾馆202室将被告人苏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生活随喜网”账户注册信息及交易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朱某某、倪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同步录像、**公司被盗券码数据光盘、京东E卡信息电子光盘、滴滴快车代金券信息电子光盘、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川
附:
1.被告人苏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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