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骡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8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14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与周某某、余某某(均已判决)受陈某某(已判决)邀约,到公某某**镇被害人屈某某经营的游戏室玩“打鱼机”。当日16时许,胡某某怕陈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游戏室闹事,便给他人打电话过来帮忙。陈某某听到胡某某打电话,便持匕首上前与胡某某争吵,胡某某从游戏室收银台内抽出一把刀冲出游戏室追赶陈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等人见状便持钢管对胡某某进行追打,屈某某、汪某某手持菜刀和棒球棍赶来为胡某某帮忙,双方发生混战,屈某某头部被苏某某、刘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海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