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磊磊,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磊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8时31分,被告人苏磊磊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星悦荟7楼网飞飞网吧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的苹果IPHONE X 64G手机。赃物被被告人苏磊磊变卖,赃款人民币800元被被告人苏磊磊挥霍。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苏磊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磊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磊磊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磊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磊磊有期徒刑10个月-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燕
附:
1.被告人苏磊磊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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