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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苏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西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2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4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苏某在成都市温江区通过微信账号“suyuan****”向**齐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戏软件“雀神会”充值获得房卡后,创建了2元微信群,群里通过拉人进群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参赌人员凑齐2人后即可在微信群里开房打麻将,每间房间8轮为一局,每局结束后均有赢家将房费以红包的形式发到微信群,每局收房费人民币6元,苏某以收取房费盈利。期间,苏某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67134元,向网络公司购买房卡共计人民币5400,在群内发红包共计人民币11789.96元,苏某实际获利人民币49944.04元。

公安机关在挡获被告人苏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玫瑰金色“苹果”牌手机1部,并依法予以扣押。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苏某已将其获利人民币49944.04元上缴检察机关。

 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营利达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2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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