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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59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儋州市**路**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泥**路**栋**单元**房,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和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抢劫嫌疑,于2016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公园**侧草坪处见到被害人鲁某某一人蹲在地上,便走到鲁某某身后,用左手捂住鲁某某的嘴巴,威胁鲁某某不要喊叫,然后抢走鲁某某身上的背包。背包内有一部苹果5S手机、耳机线及小米充电宝(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604元),以及现金人民币260余元、一张深圳通以及钥匙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苏某某逃离现场。同年1月10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被盗双肩包、地铁卡,耳机线等物品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视频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6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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