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住太仓市**镇**城**苑**幢**室。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诈骗罪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原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2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虚构将其位于江苏省太仓市**镇**城**苑**幢**室的住房赠予被害人陈某甲,并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获取了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苏某某又以装修该房屋为名,让被害人陈某甲多次出钱装修,骗得被害人陈某甲、蔡某某(陈某甲时任丈夫)的人民币合计39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其赠予给被害人陈某甲的房屋需要装修为名,骗得被害人陈某甲的人民币98000元。
2.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其赠予给被害人陈某甲的房屋需要装修为名,骗得被害人陈某甲、蔡某某的人民币295000元。
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害人蔡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假释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甲、蔡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爱军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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