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岑某某**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7月17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其承包的岑某某**镇**村松温顶脚,小地名罗斗、罗斗埇山场的废石土方进行勾挖并运输到该山场指定的位置堆放。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地点位于岑某某**镇**村8林班2.1、17.1、34.1小班,占用林地的地类为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0.8249公顷(折合12.3735亩,8249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强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737****。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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