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苏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通过微信收取罗某某180元购毒款,在位于港北区**路**小区罗某某的自建房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罗某某。

2、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在位于港北区**路**小区**栋**室的蒋某某家中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蒋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蒋某某200元购毒款,而后与蒋某某共同吸食其中部分冰毒,剩余的冰毒被随后到来的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定性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6、电子证据:苏某的手机微信通讯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少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