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在未取得购买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网络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小太阳鹦鹉,后饲养在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住家中。
被告人苏某甲于2020年3月13日被传唤到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涉案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一只所属动物种类为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拉丁学名是Pyrrhura molinae,属鹦鹉科,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苏某乙、苏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有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升
2020年7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手机1部、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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