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苏某甲在父亲苏某乙家拿回一把枪藏放在自己居住的三亚市**队**号的家中。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苏某甲被抓获,从其家中缴获疑似枪支一把。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疑似枪支一把;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12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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