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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苏某甲在父亲苏某乙家拿回一把枪藏放在自己居住的三亚市**队**号的家中。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苏某甲被抓获,从其家中缴获疑似枪支一把。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疑似枪支一把;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12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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