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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遗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未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苏某甲(自报),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遗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在本市**镇**电子有限公司宿舍**房自行产下一名女婴,后因害怕被家里人知道,于当天19时许,用绿色小被子包裹该女婴带至**镇**村**号旁垃圾桶附近遗弃,后离开。当天20时30分许,住在附近的陈某某发现上述被遗弃的女婴后报案。经过侦查,侦查人员于2018年9月14日在**镇**电子有限公司抓获苏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单;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材料: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法,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初生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敏婷

2019年8月27

附:

1.被告人苏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7977****、1732844****;保证人苏某乙,联系电话1837980****。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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