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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5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01959********,汉族,文盲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新村****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新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38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年4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苏某甲与台湾人“陈老板”(另案处理)共谋用渔船到境外运载柴油进境买卖,“陈老板”负责提供渔船(悬挂“粤陆渔******”号船)等,苏某甲负责雇佣船员,并提供三万元人民币给“陈老板”作为合作走私的“诚意金”,并约定走私利润分成。随后,被告人苏某甲联络雇佣了苏某乙(已判决)、苏某丙(另案处理)等船员准备出海运载走私柴油,并自行驾驶该船停靠到汕尾甲子港。2012年5月24日14时左右,被告人苏某甲指挥苏某丙等10名船员驾驶该渔船从甲子港出发到达外海指定海域(22°29′N、116°40′E,属我国领海以外海域),从该海域的一艘油船接驳了无任何合法证明柴油203吨。接驳完毕后,被告人苏某甲又根据“陈老板”的指示,指挥苏苏某乙等人驾船向潮州三百门方向返航伺机偷卸。2012年5月25日晚10时左右,当苏某乙等人驾船至南澳对开海域(23°24′N、117°09′E,属我国领海以内海域)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一支队查获。

经卸查,该船装载涉嫌走私的柴油数量共计203吨,品名为“0号柴油”,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1857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柴油203吨、粤陆渔******”号铁壳船舶一艘、手机一部

2.书证: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一支队出具的材料、海事图、证明一份、汕头海关缉私局、汕头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关于本案移送、接受案件的相关资料、汕头海事局出具的确认有关涉案海域权属管辖情况的复函、广东省渔政总队陆丰大队出具的罚没“粤陆渔******”号船船舶资料的证明、汕头海关缉私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物品入库单、海关核定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丁、吴某某、李某甲、苏某戊、李某乙、李某丙、钟某甲、钟某乙、苏某己等的证言;

4.同案人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其他材料: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海上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418570.7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旭

2019920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羁押于汕头看守所;

2.本案案宗共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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