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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8〕16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苏联佬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81********,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本案20171024被刑事拘留,同1128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6日移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2月26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8日,龙某甲(已判刑)为贩卖毒品,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甲约定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苏某甲安排苏某乙(已判刑)将毒品运输到广梧高速公路云安高速出入口与龙某甲完成毒品交易。2015年7月29日,龙某甲为了贩卖毒品,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苏某甲约定购买毒品氯胺酮两千克。苏某甲安排苏某乙将毒品运输到广梧高速公路云安高速出入口与龙某甲进行毒品交易。2015年7月29日19时许,苏某乙驾驶粤WCC****牌女装摩托车把苏某甲指定的毒品运送到广梧高速公路云安高速出入口与龙某甲完成毒品交易,苏某乙把毒品交给龙某甲后原路返回,龙某甲当场交付现金53900元给苏某乙后驾驶粤WS****牌小汽车离开。当晚,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兴县车岗镇卫生院路口附近的火车桥底处将苏某乙抓获,并在现场扣押到毒资53987元、手机、摩托车等物。新兴县公安局与郁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郁南县都城镇永光电池厂门口路段将龙某甲抓获,并在龙某甲驾驶的小汽车内扣押到毒品疑似物3袋(净重2053.88克),后在龙某乙处扣押到电子秤、透明胶袋等物。新兴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8月1日在苏某乙的宿舍内扣押到毒品疑似物1袋(净重999.1克)。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氯胺酮(Ketamine)成分。2017年10月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苏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林岳西二村一出租屋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粉末、人民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称量笔录、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安排苏某乙将毒品氯胺酮2053.88克从新兴县运输至广梧高速公路云安高速出入口,并将以上毒品贩卖给龙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紫燕

2018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伍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交物品(详见随案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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