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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2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苏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于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为骗取他人钱款,采用通过社交软件快手、抖音等方式发布虚假售卖二手摩托车信息,虚构有二手摩托车货源、预收订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11800元,用于游戏充值及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苏某甲于2019年5月,通过上述手段骗得广东省深圳市被害人苏某乙人民币2900元;

2.被告人苏某甲于2019年8月,通过上述手段骗得海南省海口市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900元;

3.被告人苏某甲于2019年12月,通过上述手段骗得江阴市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家属于2020年2月15日退出人民币118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聊天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苏某丙、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乙、李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

3.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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