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石路**商城**餐饮店员工,住苏州市姑苏区**街道**街**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外**号)。被告人苏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苏某甲利用其曾推销劳保用品的身份,以通过微信向曾经的客户推销防静电服大褂、连体静电服,谎称其有现货等手段,在与被害人协商好购买品种、商品单价、数量及发货时间等事宜后,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52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被告人苏某甲以推销防静电服大褂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信任,许某某以每件10元价格订购90件防静电服大褂,并于2020年4月10日在本市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向被告人苏某甲微信转账支付货款90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被告人苏某甲以推销防静电服大褂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信任,贾某某以每件8元的的价格订购800件防静电服大褂,并于2020年5月4日在本市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向被告人苏某甲支付宝转账支付货款6400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苏某甲以推销防静电服大褂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孙某某以每件9元的价格订购1200件防静电服大褂,并于2020年5月5日在本市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向被告人苏某甲微信转账支付货款7700元人民币、支付宝转账支付货款310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被告人苏某甲以推销连体静电服、静电服大褂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信任,何某某以每件9元的价格订购520件方静电服大褂,以每件19.5元的价格订购连体静电服200件,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8日、5月10日在本市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向被告人苏某甲微信转账支付货款3900元人民币、3600元人民币、1080元人民币。
5.2020年5月,被告人苏某甲以推销静电服大褂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信任,宋某某以每件9元的价格订购400件防静电服大褂,并于2020年5月9日在本市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向被告人苏某甲微信转账支付货款1800元人民币,于2020年5月12日在本市吴江区松陵镇赛格广场向被告人苏某甲微信转账支付货款1800元人民币。
6、2020年5月,被告人苏某甲以推销连体静电服、静电服大褂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郭某某以每件8.5元的价格订购1400件防静电服大褂、每件18元的价格订购1400件连体静电服,并于2020年5月17日在本市姑苏区金门路1058号6幢202室向被告人苏某甲微信转账支付部分货款5000元人民币。
在骗取上述款项后,被告人苏某甲通过其支付宝向赌博网站充值,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赌博。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苏某甲在深圳市宝山区松岗街道曙光路5号A栋203室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诈骗被害人宋某某和郭某某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苏某甲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宋某某全部损失,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苏某甲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许某某、贾某某、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全部损失,六名被害人均表示谅解。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苏某甲)、电话记录(苏某乙)、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贾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飞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本市姑苏区**街**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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