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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某某农民。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苏某甲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

被告人苏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19年5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19年4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19年3月2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雇佣赵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村设立赌局,苏某乙、苏某甲是局头,苏某乙、赵某某在赌局中负责抽头,苏某乙、王某某在赌局内放款,在苏某甲家中、苏某甲沙场、苏某乙租的门市内开设赌场共计一个月左右。在此期间,高某某、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参与赌博,每次参赌人数不固定,少则七八人,多则十几人,每天抽头渔利数额大概2000元至3000元,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抽头渔利共计6万余元。赵某某每日非法获利二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史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为苏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四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茜

张园园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乙、王某某、赵某某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3页,起诉书2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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