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戊,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上列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苏某己、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钦州市钦南区**镇“鲜味”粥摊喝酒,苏某己因李某甲不会“猜码”就骂李某甲,在该粥摊吃东西的伍某某等人以为苏某己骂他们,就把上前责问苏某己等人,苏某己等人解释过后,伍某某等人就回到原来坐的地方。苏某己认为被欺负了,就打电话给被告人苏某甲,让苏某甲叫人过来帮忙。
被告人苏某甲接到电话后认为苏某己被人欺负,就要求苏某丁、苏某乙、苏某丙、苏某戊一起过去帮忙,苏某乙等4人同意。被告人苏某甲和苏某丙拿了两根钢管和一把刀放在车上,随后五人就分别乘坐两辆摩托车到了**镇上“鲜味”粥摊附近,苏某己见苏某甲等人来到,就走到伍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处,先朝吴某某打了一掌,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等人见苏某己动手,也冲上去殴打伍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双方就冲突起来了。随后苏某己又跑到停车的地方将钢管和刀拿了过来,把一根钢管交给了苏某甲,苏某甲持钢管殴打对方,苏某乙、苏某丙、苏某戊、苏某丁等人也分别与伍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打斗,伍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被打伤,后苏某戊、苏某丁看到对方有自己认识的人就停手,苏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因外伤引起左胸第9、10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陈某某因外伤引起左手中指近节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3月,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伍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现均取保候审,其中:
苏某甲居住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775476****;
苏某乙居住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577894****;
苏某丙居住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527870****;
苏某丁居住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817604****;
苏某戊居住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827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6.视频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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