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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64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于1998年12月16日至20日伙同黄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均已判刑),携带钉绳、柴刀等工具到太华镇甲魁村、大合村间存有纠纷的南山场,将原伐倒的松原木盗走32桐。经鉴定松原木材积有7.00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383.58元。案发后,苏某甲潜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苏某甲到大田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立案报告表、现场物品提收记条、木材检验单、大田县林业局出具的收条、收费票据、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大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陈某甲、苏某丁、苏某戍、陈某乙、章某某、苏某己、苏某庚、陈某丙、连某甲、连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甲及同案犯黄某某、苏某乙、苏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松木32桐,原木材积7.00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383.5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春蕊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村64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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