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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苏某甲在板城镇朝阳村委华园水库路口看见隔壁家“十二公”的孙女经过时拿着一部手机玩,便产生偷“十二公”孙女的手机来使用。5月3日凌晨02时左右,被告人苏某甲徒手爬上“十二公”家的楼顶,并在二楼楼梯口的第一间房间找到“十二公”孙女的房间,趁“十二公”孙女已经熟睡,将苹果手机偷走。次曰,被告人苏某甲将偷得的苹果牌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板城镇手机修理店的男子张某某,所得赃款被告人苏某甲用于在日常花销中使用。经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关燕被盗的iPhoneXR手机价格为3582元。

2、2020年07月19日,被告人苏某甲途径隔壁“四哥”家门口时,看见“四哥”孙女在家门口玩手机,便产生偷“四哥”孙女的手机来使用。次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苏某甲徒手爬上“四哥”家一楼楼顶并从楼梯进入到一楼寻找“四哥”孙女所住的房问,趁“四哥”孙女已经熟睡,将手机偷走。当天中午,被告人苏某甲将偷得的苹果手机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板城镇手机修理店的男子张某某。经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苏某乙被盗的iPhone8P手机价格为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秘密窃取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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