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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细巴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50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与被告人苏某甲系亲兄弟关系,两人关系不睦经常争吵、打架。2018年11月21日13时许,苏某乙搬来三块大石头挡在与其自家相邻的村庄马路上,苏某甲正好路过看到后予以制止,由此两人发生争吵,苏某甲将石头搬回路边水沟处,苏某乙便从家中取出一把柴刀,砍伤了苏某甲的头部。接着两人发生拉扯,苏某甲从苏某乙手中夺过柴刀,将其摔倒在地,随后,苏某甲用柴刀砍伤苏某乙的臀部。在苏某乙倒地后,苏某甲仍然用脚踢打苏某乙胸背部等处,直到被人劝止才停手。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苏某乙家住宅北侧的道路旁将坐在路边的苏某甲抓获归案。苏某乙被送至贵溪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2日死亡。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甲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苏某乙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背部等处,造成胸部多处肋骨骨折、血气胸和肺挫裂伤而致大失血死亡,且苏某乙头部、肩部、胸部、背部、腰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多次作用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劣迹证明等;

3.证人汪某某、张某某、苏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勘笔录等;

7.视听资料:110报警录音,同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景芳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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