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8********,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北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甲和黄某某是前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苏某甲给了一台手机黄某某使用。双方分手后,苏某甲于2020年5月30日17时许约黄某某到钦北区那蒙镇十字路口还手机。黄某某到达指定地点还了手机给苏某甲后,苏某甲发现手机里面有黄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的合照,便认为黄某某还没和其分手就和郭某某在一起了,于是苏某甲拿出一根伸缩棍打砸了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黄某某见到电动车被砸坏车头后,叫其朋友来将其接走。苏某甲便和苏某乙及一名黄姓朋友尾随黄某某去到了那蒙中学门口对面小卖部门前,苏某甲见到黄某某和郭某某抱在一起后非常生气,便持伸缩棍打了五六棍郭某某的手脚等部位,同时用手掌击打郭某某的左面部导致郭某某耳朵出血。为了进一步教训郭某某,苏某甲又将郭某某带到那蒙镇屯里小学门口旁边,苏某乙、毛国豪一并前往。在屯里小学门口,苏某甲以其和黄某某交往期间为黄某某花费了十几二十万为由,威胁郭某某写下“郭某某欠苏某甲20万元”的欠条。郭某某因手被打伤写不了,苏某乙便在网上找了一个欠条模板要求毛国豪抄好两张内容相同的欠条让郭某某签字。因郭某某不肯签字,苏某甲、苏某乙便用语言威胁郭某某,郭某某被迫在两张欠条上签了字,苏某甲也在欠条上签了字后收走了两张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苏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要挟他人事后给予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思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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