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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某某甲或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2000********,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专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苏某甲在浦北县**镇**内见到与其有矛盾的余某甲的朋友何某某,便想对何某某进行殴打,于是其联系吴某某等人帮忙并回家拿了一把匕首。当天14时许,苏某甲与吴某某等人到浦北县**镇*城*路**路口集合,当苏某甲驾车到奶茶店确认何某某是否在该店时,见到余某甲从该奶茶店出来,其便掉头骑车往回走,余某甲即与黄某某及被害人余某丙一起骑车追。苏某甲及余某甲等人先后到浦北县**镇*城*路**路口便停车下来,余某丙、余某甲拿石头与苏某甲持匕首相互进行对骂,余某甲先拿石头砸苏某甲,苏某甲持匕首刺伤余某甲后由到现场的何某某送去医治。余某丙与苏某甲持匕首继续在现场相互争吵,谭某某到现场劝架,但两人不听劝,而余某乙突然持刀砍苏某甲,苏某甲随即持匕首捅向余某乙腹部,未将匕首拔出就逃离现场,余某乙立即被谭某某等人送去医院治疗。经鉴定,余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苏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匕首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苏某乙、吴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世团

检察官助理  曹淑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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