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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86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19年4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与珠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某甲向珠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产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等费用。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珠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苏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苏某甲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张贴公告,责令被告人苏某甲及该房住户在2019年l月13日前迁出珠海市**路**号房**。上述公告到期后,被告人苏某甲仍拒绝迁出房屋,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9 年4月13日,被告人苏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苏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物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9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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